演繹法與歸納法(inductive method)相對,其始祖為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是一種由一般到特殊的系統推理方法,即由一個涵蓋性較廣或較普遍的命題(又稱前提)推論出另一個涵蓋性較小、較不普遍的命題(又稱結論),屬邏輯學中的證明推理。
在演繹法中,若推論的前提為真,其結論確定且必然是真,而作為結論的命題包含於或涵蓋在前提之內。其特性如羅素(B. Russell)所言:演繹法好比以下端一個角立起來的三角形,下尖而上寬,因其係根據一個信念加以推演,但如果這一個信念動搖了,則推論的結果就會倒塌。
教師用演繹法指導學生解決問題,可以依下列五個步驟:
- 發現問題:教師可以依據教學目標、學生的能力和需要,布置情境以引發學生的疑難和探索的動機,進而發現想研究的問題。
- 分析問題:發現問題後,教師要指導學生認識問題,確定問題的性質和範圍,並對問題進行分析,以便於研究和解決。
- 提出多項可能的假設:問題的性質確定後,教師便可指導學生根據經驗、推理、觀察或各種參考資料,提出多項可能的解決方法,並敘述其理由。
- 選擇一種合適的假設:教師指導學生分析和批判各種可能的解決方案,以考驗假設的正確性和有效性,然後選出一種合適的假設。
- 證驗:欲知假設是否正確,必須將其置於實際問題中加以證驗。如果無法解決問題,表示此假設錯誤或不合適,必須重回第三步驟。若可以獲得證實,便可成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