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

羅爾斯(John Boardley Rawls,1921-2002)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50年獲得哲學博士學位,羅爾斯是世界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只是他的著作並不算多,其中最為政治學界矚目的就是1971年的《正義論》(The Theory of Jutice)。《正義論》是集羅爾斯二十年思想菁華的傑作,他為當時死寂的政治哲學注入新的生命力。《正義論》至今已有超過十種不同文字的譯本。

羅爾斯主張的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

因為此原則必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自由與理性的立約者在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用來考量個人利益的原則

「原初立場」是羅爾斯修改洛克、盧梭和康德的契約論而提出的一個虛構的訂約情境。在此情境下的個人均被假定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稱為「訂約者」。這些「訂約者」乃處於「無知之幕」,他們無從知道自己所將具備的稟賦、才能和性格,也無從知悉未來所屬的種族及性別等,而訂約者必須對訂約立場中的各項選項作一選擇。由於訂約者均是自由平等的,而且在無知之幕的狀況下,無從事先為自己的利益打算,所以訂約的立場是公平的,在此公平的狀態下所做的抉擇也是公平的

根據羅爾斯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這兩個原則分別是:

1.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這些自由都與他人的自由相等並相容

這即是所謂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在一個相當完備的體系下,每個人都擁有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而且與他人在同一體系下所擁有的各項自由權並不相悖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1)對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符合正義的補救原則;(2)所有職位和工作都須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加以開放

換言之,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公平機會平等原則』:各項職位及地位需要在公平的機會平等、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2)『差異原則』:應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

此二原則在適用上有其優先順序,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意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其次,第二項原則的(1)原則也優先於(2)原則,意即不得為使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致最大的利益,而限制或阻礙了某些人或團體公平參與職位或地位的競爭

參考資料: https://blog.xuite.net/kc6191/study/1818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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