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教育原理與制度-35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      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答案為 (A)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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