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語文學習領域:
A.本國語文: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B.英語: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三至六年級、第二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2)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三年級、第二階段為四至六年級、第三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3)數學學習領域: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4)社會學習領域: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5)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6)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7)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四年級、第三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四階段為七至九年級。
(8)生活課程: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2.學習節數
(1)全年授課日數以200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20週、每 週授課5天為原則。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2)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各年級每週分配情形如下表:
節數\ 年級 | 學習總節數 | 領域學習節數 | 彈性學習節數 |
一 | 22-24 | 20 | 2-4 |
二 | 22-24 | 20 | 2-4 |
三 | 28-31 | 25 | 3-6 |
四 | 28-31 | 25 | 3-6 |
五 | 30-33 | 27 | 3-6 |
六 | 30-33 | 27 | 3-6 |
七 | 32-34 | 28 | 4-6 |
八 | 32-34 | 28 | 4-6 |
九 | 33-24 | 30 | 3-5 |
(3)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依下列規定之百分比範圍內,
合理適當分配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
A.語文學習領域佔領域學習節數之 20%-30%。但國民小學一、二年級語
文領域學習節數得併同生活課程學習節數彈性實施之。
B.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
六個學習領域,各佔領域學習節數之 10%-15%。
C.學校應依前揭比例計算各學習領域之全學年或全學期節數,並配合實際
教學需要,安排各週之學習節數。
D.學校應配合各領域課程綱要之內容及進度,安排適當節數進行資訊及家
政實習。
(4)每節上課 40-45 分鐘(國小 40 分鐘、國中 45 分鐘)。但各校得視課程實施
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彈性調節學期週數、每節分鐘數與年級班級之
組合。
(5)「彈性學習節數」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執行依學
校特色所設計的課程或活動、安排學習領域選修節數、實施補救教學、
進行班級輔導或學生自我學習等活動。
(6)學習活動如涵蓋二個以上之學習領域時,其學習節數得分開計入相關學
習領域。
(7)在授滿領域學習節數原則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可決定並安排每週各
學習領域學習節數。
(8)導師時間及午休、清掃等時段不列在學習總節數內。有關學生在校作息
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
校時間」之規定自行安排
課程評鑑
(1)評鑑範圍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2)課程評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各依權責實施:
A.中央:
a.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評估課程改革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作為未來課程改進之參考。
b.建立各學習領域學習能力指標,評鑑地方及學校課程實施成效。
B.地方政府:
a.定期瞭解學校推動與實施課程之問題,並提出改進對策。
b.規劃及進行教學評鑑,以改進並確保教學成效與品質。
c.輔導學校舉辦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C.學校: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3)評鑑方法應採多元化方式實施,兼重形成性和總結性評鑑。
(4)評鑑結果應做有效利用,包括改進課程、編選教學計畫、提升學習成效及進行評鑑後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