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教育原理與制度-35

閱讀下文後,回答35-36 題。
陳老師今年通過教師甄試,分發到某國小擔任低年級的班導師。

某天,學生小芬的媽媽帶著傷,紅著眼眶到學校告訴陳老師,小芬的爸爸昨天晚上在小芬的面前對媽媽拳打腳踢,對小芬也暴力相向,身上出現明顯傷痕。陳老師聽了非常吃驚,但小芬的媽媽拜託陳老師:「為了小芬,我打算忍耐,請老師不要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面對難過的小芬媽媽,依法陳老師應該怎麼做?
(A)打電話給社工,請求社工介入協助
(B)打電話給小芬的爸爸求證是否屬實
(C)按照程序在24 小時之內對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D)尊重小芬媽媽的個人意願,將這件事當成永遠的秘密

答案為 (C)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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