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中心治療法 個人中心治療法 個案中心治療法(Person-centered Therapy)

起源

當事人中心治療法奠基於人文心理學(Humanistic Psychology),創始人羅傑斯(Carl Rogers)認為人的本質是好的,人有許多潛質和內在能力,若在良好的環境下讓他的潛質和內在能力自由發展,將會是健康而具建設性的。羅傑斯假定人有不需治療者直接干預就能了解及解決自己困擾的極大潛能。治療者的角色是協助受輔導者,讓他們的內在能力與潛質得以發展,他們就能朝向自我引導的方向成長。他認為,如果輔導員能提供一種孕育促進的氣氛,當中包括著相容、接納,與同理心,並且讓受輔導者感受到這些條件,則療效自然會產生。因此,羅傑斯強調輔導者的態度,個人特質,輔導員和受輔導者的關係是輔導過程中最基本的決定因素。他所採用的「非指導性輔導」(Non-Directive Counseling)強調輔導員要創造一個自由與不具指導色彩的治療氣氛

主要概念

個人中心治療強調以下六個概念:

  • 真誠的治療關係:治療師與案主之間的關係應為誠懇的、自然的,使案主在無戒心的環境下治療。
  • 積極回應:治療師的真誠,而非假裝關注案主個人的問題。
  • 無條件積極關注:對案主的陳述,不帶批判性的態度,亦不作反對或贊成,僅去接納和認同、關懷案主。治療師在諮商過程中,應給案主賓至如歸的感覺
  • 同理心:治療師傾聽案主自述後,站在案主的角度,設身處地的體會案主的內心世界
  • 溝通:事主能夠接收到治療師的理解和接納
  • 一致性:諮商師對案主能作到內外一致的接納關懷

教育理念

  • 學生是為教育的中心
    • 羅傑斯認為學校為學生而設,教師為學生而教。
    • 採用當事人中心治療法時,對於如何扮演優良治療員角色的問題,羅傑斯提出了三個基本條件:真誠一致、無條件積極關注、同理心
  • 自由為基礎的學習原則
    • 人皆有其天賦的學習潛力
    • 教材有意義符合學生目的者才會產生學習。
    • 較少威脅的教育情境下才能產生有效學習。
    • 主動自發全心投入的學習才會產生良好效果。
    • 自評學習結果可養成學生獨立思考創造力
    • 重視生活能力學習以適應變動的社會

參考資料: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WikiContent?title=%E7%95%B6%E4%BA%8B%E4%BA%BA%E4%B8%AD%E5%BF%83%E6%B2%BB%E7%99%82%E6%B3%95&search=%E7%95%B6%E4%BA%8B%E4%BA%BA%E4%B8%AD%E5%BF%83%E6%B2%BB%E7%99%82%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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