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中心學派(Person-Centered approach)

個人中心學派是Rogers在1930-1940年間所創,主要是基於當時美國受到心理分析學派宰制的反動。Rogers將人自嬰兒時期開始所具備的特質描述如下:

  • 不管嬰兒所知覺到的是什麼,均是他/她的真實世界
  • 所有嬰兒生來即具有自我表現傾向,透過自我引導之行為而得到滿足。
  • 嬰兒與周遭的互動具有整體組織性,嬰兒知所做所為均互有關連
  • 嬰兒所經驗到的是正向或負向的經驗,端是這些經驗是有助於或有害於自我實現傾向的實現
  • 嬰兒保留有助於自我實現的經驗,而逃避有害於自我實現的經驗。

個人中心學派重視的是諮商師對當事人的尊重與接納等態度,而這些又是在諮商關係中呈現出來,因此諮商技巧或是對個案困擾問題的診斷並非其最主要重視的。直到1980年以後,此學派致力於擴充其技巧。Rogers亦提出一份諮商關係的六個充分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均是連續發展的:

  • 兩個人有心理上的接觸
  • 其中的第一個人,即當事人,是處於不一致、無助且焦慮不安的狀態
  • 第二個人,即諮商師,在這份關係中是相當一致且統整的
  • 諮商師對當事人無條件積極的關注
  • 諮商師同理當事人內在的參考架構,並嘗試將這份了解傳遞給當事人
  • 諮商師至少對當事人表達某種程度的了解與無條件積極的關注

此學派所要表達的是將兒童是為一個獨一無二的個體,不是只著眼在他們「不會什麼」,而是重視他們「具備什麼」,讓兒童在這份關係的滋潤下充分地成長與茁壯,能自我了解、自我接納、自我指引,進而達到自我實現

參考資料: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WikiContent?title=%E5%80%8B%E4%BA%BA%E4%B8%AD%E5%BF%83%E5%AD%B8%E6%B4%BE&search=%E5%80%8B%E4%BA%BA%E4%B8%AD%E5%BF%83%E5%AD%B8%E6%B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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