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師資生在討論實驗三法公布之後,有關實驗教育之議題:
甲生: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時,得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乙生:依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丙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丁生: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招生對象為五歲至十八歲 之學生。
「所謂團體實驗教育是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此係屬於哪一法律規範內容?
(A)國民教育法
(B)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C)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D)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答案為 (D)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