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 教育原理與制度-35

某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師資培育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列

答案為 (A)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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