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教育行政機關負有優先輔導遷調的責任?
(A)須負擔家計但其家庭不在本縣市者
(B) 學校減班但教師人數過剩時
(C) 屢犯錯不適任現職者
(D) 夫妻在不同縣市任教者
答案為 (B)
註解: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教師法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