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中心治療法,下列何者為非?
(A)強調輔導員與當事人之諮商關係 (B)視個體具有自我實現傾向
(C)以行為改變技術為主要方法 (D)非指導式取向
答案為 (C)
註解:
個人(案主)中心治療
人本學派
羅傑斯(C. Rogers)從理論的確立到日後發展有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 非指導治療時期(1940~1950)
羅吉斯提出「非指導」(non-directive)的觀念,闡明與傳統的「指導式諮商」有何不同,治療目標注重認知來談者所表明的感情,使其明朗化(clarifying)。
強調對於來談者不做強迫的解釋。
第二階段 來談者中心治療時期(1950~1957)
其特徵為重視來談者的現象世界(phenomenological world),來談者中心意指把治療的焦點放在來談者內在參照架構(internal frame of reference),羅氏提出其獨特的人格理論,重視諮商員的態度(attitude),與過去強調諮商員的技巧(technique)者迥異其趣。
第三階段 經驗心理治療時期(1957~1967)
此時期羅氏提出諮商員的治療條件,即
同理的了解(empathic understanding)
無條件積極的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
一致性(congruence)或真誠(genuineness)
第四階段 個人中心治療階段(1967迄今)
這個時期的特徵是會心團體(encounter group)的實踐,各種社會問題的推展。
個人中心治療的基本原理:
- 人的本質:人有能力去體驗自己的心理不良適應;人有朝向心理適應的能力;這些能力在雙方關係是一致的,無條件的尊重與同理心的了解之下更容易發揮
- 人格轉變的條件:兩個人具有心理的接觸;來談者是在不一致的狀態,處在焦慮情況下;治療者是一致的、統整的;治療者對來談者是無條件的,積極尊重;治療者對來談者有同理心的了解;
- 人格理論:羅吉斯人格理論的核心是經驗(experience)、自我結構(Self-structure)及自我概念(concept of se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