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與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多久檢討一次?

(A)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B)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C)每2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D)每3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生及轉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B)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C)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不包括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D)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特殊教育法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係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幾個小時以上?

(A)18

(B)36

(C)54

(D)72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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