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與法規]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除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外,其名額若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為多少人?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四人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8條
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依核准開設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經甄選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師培中心之師資生甄選、修習課程規範等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其修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達一學年以上。
二、每學期均應修習課程。
三、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師資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各應修多少學分數?

(A)二十六、四十

(B)三十、四十二

(C)四十、五十

(D)三十六、五十二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10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
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下列有關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40學分

(B)幼兒園至少20學分

(C)國民小學至少26學分

(D)中等學校至少40學分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10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
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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