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與法規]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為之?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二十五日

(D)三十日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2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某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某次委員會議計有十四人出席,則其評議決定應經多少委員以上之同意行之?

(A)八人

(B)九人

(C)十人

(D)十一人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託代表出席

(B)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C)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如何產生?

(A)由委員互選之

(B)以校長為主席

(C)以教師會長為主席

(D)以家長會長為主席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以下有關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

(B)委員任期一年

(C)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D)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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