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多久前以書 面通知學校?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1 學期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中之助理研究員的職務等級,比照下列何者?
(A)教授
(B)講師
(C)助理教授
(D)副教授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